5月1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央财政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条例》规定?《》记者在现场就此提问。
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负责人邸东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是生态保护补偿三大主要机制之一,它是由生态环境的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起成本共担、效益共享、互相监督的制度,这也是践行“两山”理论的重要途径。
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每经记者 李宣璋 摄
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邸东辉表示,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强化政策和资金引导,以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为重点,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给予大力支持。一方面,不断完善相关政策。首先,牵头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对流域生态补偿的基准、方式、标准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明确。
此后,财政部又牵头出台了支持长江和黄河两大母亲河在全流域推动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另一方面,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2年以来,中央财政对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资金累计投入超过了200亿元,从资金上激励实现从区域自治向流域共治转变的目标。
邸东辉介绍,在政策和资金的引导激励下,这些年,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首先,机制数量越来越多。目前全国已经有21个省份,在20个跨省流域建立了机制,其中长江流域有9个,黄河流域有4个。比如安徽和浙江两省,从2012年开始就在新安江建立了全国首个横向机制,不断创新探索,目前已经签订了第四轮协议,从资金补偿扩展到产业协作,从协同治理到共同发展,成为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探索。
其次,横向补偿的层级越来越丰富。除了省级开展机制建设以外,省内各个市县之间也在不断积极探索,推动这项工作,甚至已经延伸到村镇一级。“前两年,我们在地方调研的时候也了解到,像安徽、浙江这两个省之间有相邻的几个村,在这方面也积极探索。在夏阳溪流域建立横向补偿机制,上游村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下游村借此更好发展水生态旅游,同时也给上游村一定补偿。”
第三,横向补偿机制成效越来越显现。这些年来,我们国家水环境整体质量明显提升,以新安江试点为例,在2012年刚试点时,两省千岛湖跨界断面水质一度是四类水。机制建立以来,通过上下游密切合作,现在水质长期稳定在二类水质。
“这些成效表明,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生命力确实较强,而且效果也是明显的。《条例》将这些做法总结凝练,在第三章作了明确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稳定生态保护主体的预期,也为解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中的一些难点、堵点问题,进一步从法律上提供保障。”邸东辉说。
印发《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
《条例》明确提出了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对此,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司长胡汉舟表示,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体系也是统计部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落实落地的具体行动。
胡汉舟指出,首先是建立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体系的设立既要考虑科学性、合理性,还要考虑可比性和统计数据的可获得性。为此,相关部门深入基层,开展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专题调研,也组织开展了一些相关课题的研究,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另外,多次征求部门和地方的意见,联合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了《生态保护统计指标体系》,这是在国内首次印发。
胡汉舟表示,在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在国家统计系统中建立了生态保护补偿统计的监测报表制度,这个报表制度是试行的。通过报表制度的印发,将分散于部门和地区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纳入监测统计制度中,初步建立了统一规范的生态保护补偿统计体系。
胡汉舟介绍,按照目前确定的指标体系,共设了三个方面32个监测指标,重点反映生态保护补偿总体水平,以及各类型的补偿规模、补偿综合成效:
第一是财政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重点反映政府主导的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情况,这和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第二章、第三章相对应。
第二是市场化、多样化的生态保护补偿,主要是反映社会参与的市场交易机制、绿色金融支持等进展情况,对应的是《条例》的第四章,就是市场机制建设。
第三是生态环境效益方面,主要是反映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成效。目前包括森林、草原、大气环境、水环境、水土保持等5个方面的环境指标。